造假车辆保险单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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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假车辆保险单是什么罪

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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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首先,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
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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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划痕险不能单独增加吗?
这个跟你投保保险公司的政策有关。比如人保不保划痕,平安、太保都可以保划痕。相邻的城市人保就可以保划痕险。你可以到当地保险公司去增加险种,不用通过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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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造假会受到什么处罚
视情况而定,保险单造假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如果数额较大,则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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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之间车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律师回复] 2021年7月11日,杨某某驾驶杨某所有的轿车行至过桐线16400处时,不慎与杨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1、钟某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之车系杨某某从公司处租赁。钟某某家属向,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杨某将自用车用于出租牟利,其行为已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使用性质,致使该车辆驾驶人范围从其家庭成员及其允许的有限的合法驾驶人扩大到更为广泛的不特定人员,必然造成保险标的上路时间显著增加,也即发生危险状况的概率显著上升。故杨某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合同系其法定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因危险情况增加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私家车变更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事故保险对于年龄基本没有太大限制,但是对于职业是有要求的,针对一些危险系数比价高的工作会要增加保费甚至拒保。 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额要根据可以设定为自己年收入的5-10倍既可,不需要追求过高的保额。一般建议购买消费型的,性价比比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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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造成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种车辆作业造成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 2012年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分摊社会风险,可以参照适用《条例》、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造成人身伤亡,若将该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比照适用本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包括重型专项作业车等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立法设计该项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事实上、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让保险人来承担,则该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据此,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财产损失的赔偿,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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