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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法》
第57条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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