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处理的说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型的证券市场融资业务,现行会计法规对该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投资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资产回购协议和专项计划方案,拟订了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并对资产负债表结构及损益的影响作如下说明。(一)科目设置1.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核算资产交付政府后(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应收政府的回购款。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核算专项计划支付的购买债权的金额与债权成本之间的差额。(二)会计处理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须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的投资收益,即按回购协议确定的内部收益率计算每期利息收入。外环二期资产证券化项目利润结转情况见表1:1.向新区政府出售外环二期资产:按照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基数记入“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同时减记固定资产。借: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345,400万元贷:固定资产——外环二期345,400万元若回购基数与资产成本不一致,则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收到第一期回购款51,201万元:借:银行存款51,201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51,201万元向专项计划管理人出售回购合同债权:将2007年至2012年6年期的回购本金自“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科目转出,其与专项计划支付的购买合同债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根据方案,2006年10月,专项计划的支付额为261,650万元借:银行存款261,65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245,594万元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16,056万元支付一次性相关费用:支付给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费用可在转让收益中扣除。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4,500万元贷:银行存款4,500万元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对专项管理计划的收益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费。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891万元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加8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