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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当地政府命令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是可以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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