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作为反担保人想要取消担保。反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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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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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朋友作为反担保人想要取消担保。反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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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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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买一辆车但是还差一点钱所以想叫一个好朋友为我担保去向银行借一点钱请问那个反担保协议应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贷款抵押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
2.制造厂家:___。
3.型号:___。
4.件数:___。
5.单件:___。  
6.置放地点: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章) 乙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地址:___ 地址:___
银行及帐号:___ 银行及帐号:___
订立时间:__年__月__日
订立地点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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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撤销担保人通常需遵循法律规定。 担保人无法单方面解除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失去法律效力。 修改主合同内容需担保人书面同意,因涉及当事人行为意向调整,可能影响担保人意向。 若合同当事人欺诈或债权人强迫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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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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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取消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如何取消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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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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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取消担保吗
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债权人同意。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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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借了别人的钱,我是担保人。之前说好的是就是两年内还清,但是我朋友却突然消失了,法院有权拘留担保人吗?
[律师回复] 没有权利。公民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拘留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其行驶权力由公安,检院和法院组成。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我朋友从民间借款了,我是他的担保人,是不是他不还,我就要还钱呢?反担保合同的要点是什么内容呢?该怎么样?
[律师回复] 反担保操作的法律要点 民事交易日趋复杂,担保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担 保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但规范反担保的法律条文并不多, 仅仅 《担保法》 第四条中略有提及。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 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但本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本担保关系的走 向都会影响反担保最终的实现。 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 担保期间自何时 起算,担保期限如何计算,合同签订顺序,都是在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点。本 文试图理清反担保交易中各方关系,解决上述争议点。
一、反担保关系 实践中最典型的反担保关系是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 借款人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 抵押, 质押等, 本文就以这种典型的反担保关系展开。担保关系依附于主债权,以主债权作为分 类基础,反担保交易中涉及到三种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1、本担保主债权。主债权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对应到银行借贷,银行向借款人 提供借款, 借款人负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本担保人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若到期日借款人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会要求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 款为主债权,保证担保(本担保)依附于主债权。
2、委托担保关系。本担保人之所以愿意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是基于借款人与 本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 借款人寻求本担保人提供担保,以便顺利获得出 借人贷款,本担保人可收取担保费。委托担保关系一般以委托担保合同(也有命 名为委托保证合同、委托合同、担保服务合同等)表现,合同中会约定本担保人 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担保法》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法律条文中再次确认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与本担保 人之间又建立一层反担保关系, 这层担保对应的主债权是什么, 实践中争议颇多, 有说对应的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借贷合同,有说是对应债权人与担保人的保证合 同。 笔者以为, 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基于委托担保合同或者基于担保法三十一条 所规定的追偿债权。 《担保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设立担保为了保障债权的 实现, 也就是说特定的一个担保肯定且应该对应特定的一个债权,是为了保障这 个特定债权实现而存在的,担保合同也应该是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和担保人所签 订。
首先反担保人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借款债权的债权人是出借人,若为借款 债权担保, 反担保人的地位应该和本担保人一样,并且应当和债权人而不是本担 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若为借款债权担保,那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是可以要 求反担保人代偿,但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法律支持这种请求权,出借人和反担保 人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牵扯,反担保人并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
其次,反担保人 不是为出借人与本担保人的保证关系提供担保。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作为义 务人而存在的, 而担保应该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担保人不拥有需要反担 保人保障实现的债权。 反担保人是为保障本担保人权益而出现的,是为本担保人某项权利提供担保,那 本担保人的权益是什么?应该是本担保人代偿,获得向借款人追偿权利后,这种 追偿权利落到实处的权益。 借款人资金匮乏不能按时还款,本担保人从借款人追 到代偿款项的可能性较低, 为确保追偿权利的实现,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提供保 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反担保可称为追偿担保,反担保人可称为追偿担 保人。 在(2015)皖民二终字第 00062 号一案中,安徽高院认为:涉案《抵押反担保合 同》的主债权即担保人与借款人于同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三条原告的追 偿权的约定, 担保人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借款人清偿债 务后, 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违约金 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损失等。(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 122 号判决书中,广 东高院认为案件存在追偿权赖以成立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法律关 系,同时存在反担保的从合同法律关系。 简而言之,反担保人担保的是一种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债权。只有借款人违 约, 未能按时足额还款, 本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代为偿还后, 才能取得追偿权。 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本担保人, 债务人是借款人,权利来源于双方的委托担保合 同(若未签合同,可依据担保法三十一条追偿),担保人行权不利时,可以要求 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人与借款人。实践中,借款人可能会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本担保人或 质押应收账款,这时,借款人与反担保人重合。本担保人通常也会要求借款人的 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重要股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诉讼时,担保人 一般同时起诉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反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依据三十一条,可 向借款人追偿。 实践中,很多人分不清本担保、反担保、混淆本、反担保服务的主债权,笔者以 为只要抓住以下两个关键点,就能对反担保及其牵扯的债权债务有清晰的认识: 第
一,无论本担保人、反担保人都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都是为债务人的信用进 行背书,但二者对应的债权不同。本担保人对应的借贷债权,债权人是银行,债 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向本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对应追偿债权,债权人 是本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追偿债务,本担保人可向反担保人追偿。因为对应的 债权不同, 二者的在行使权利时, 担保范围、 期限、 所拥有的抗辩权利也不相同。 第
二,反担保的实现依赖本担保的履行。只有本担保人履行了本担保义务,代替 借款人向银行偿债,才能获得追偿债权。获得追偿债权后,借款人仍然不履行追 偿义务,本担保人可向反担保人追偿,行使反担保权利。所以在时间上,一定是 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先有结果, 而这个结果触发反担保,决定本担保人是否能够行 使反担保权利。 又两者都是为债务人担保,银行将债务人履约风险转嫁给本担保 人,本担保人又将追偿风险转嫁给反担保人(或者反担保物),所以反担保人都 会和债务人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使反担保人愿意承接风险。
二、常见争议问题
1、反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上文可知, 作为从法律关系, 反担保对应的主合同是规定了追偿债权的委托担保 合同。 又因为追偿债权的成立依赖于本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委托担保合同中 可以描述本担保的本金金额及担保范围,却无法明确追偿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只 有到期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向担保人发出代偿通知书,才能确定追偿款,包括 债务人到期日欠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等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款项。 一般委托担保担保合同中会约定除了代偿款项外, 担保人还可要求债务人支付利 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追偿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包 含这些费用?笔者以为应当包括。《担保法》二十一条、四十
六、六十七条都规 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追偿担保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追偿担 保的范围除了担保人代偿款,是应当包括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但这些 费用不能过高,司法实务中,法院也不支持过高的其他费用。 在(2014)皖民二终字第 00374 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保证合同承担逾 期贷款利息、违约金及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大大增加了债务人的融资负担,且 被告在
一、二审答辩中均对提出异议,故将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依法调 整为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计算。 在(2015)济商初字第 86 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利息 的约定利率过高, 应该按照代偿款项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 倍计算。在(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 6935 号中,法院支持代偿款项的百分 之二十四的资金占用费。 以上, 追偿担保与普通担保的区别在于追偿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在担保人履行担保 责任时才可确定。担保范围方面,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不可 约定过高,法院在民间借贷受保护利率范围内自由裁量。
2、反担保保证期间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保证期间应该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那追 偿担保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应该是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向担保人支付追偿 款项的期限的
最后一日。 实践中,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往往未明确约定或并未订 立委托担保合同,此时,担保期间自何时起算,颇有争议。审判实务中,有两种 处理方式。 一种是自本担保人向债务人代偿之日起起算。在(2016)苏 12 民终 380 号判决 书中,法院认为被告
五、被告六的反担保承诺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适用 6 个月的保证期间。 委托担保合同只笼统约定如发生代偿情况,债务人应尽快偿还 担保人代偿款, 未明确债务人代偿款支付期限,保证期间起算点应从代偿之日起 算。 另一种是自本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代偿款义务日起算。在(2015)淮中商再终 字第 00002 号判决中,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代为清偿后债务人应 当向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 担保人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此前,担保人未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主张权利,追偿担保 的保证期间应当自提起诉讼之日计算, 担保人要求追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并未超过追偿担保的保证期间。 相同情况,两种处理方式却大相径庭,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方式。担保人的追 偿权属于法定权利, 委托担保合同的作用在于细化追偿权利的行使,其中当然包 括履行义务的期限, 若委托担保合同未明确履行期限或者当事人并未签订委托担 保合同,则以委托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追偿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就是未明确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 就是说,本担保人向债权人代偿,仅仅是获得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代偿日期仅仅 是获得追偿权的日期, 与债务人何时履行追偿义务并无关系。本担保人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的期限确定后,追偿担保的担保期间起算点才能确定。如果代偿后, 本担保人一直未主张追偿权利, 追偿担保期间就一直未开始起算,提起诉讼可视 为担保人主张权利,则追偿担保期间自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3、合同签订顺序 前文中提到时间上,是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先有履行结果,这个结果触发反担保, 且提到本、反担保,一般会认为本担保在反担保之前成立。但实践中并不这样, 实践中总是反担保先成立, 而后本担保及其主债权才成立。专业的担保机构在为 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之前, 会先落实反担保手续,包括以不动产提供抵押的去 当地抵押中心办理登记,以股权出质的,去工商办理出质登记等。也就是说委托 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在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合同之前订立。 这样对反担权利行 使是否有影响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 01 民终 2031 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反担保保 证合同虽然早于借款担保合同的签订,但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反担 保对应的主债权明确具体, 并且能够与签订在后的本担保及主债权合同产生对应 关系。 这与担保机构先落实反担保手续后再提供担保的实践相吻合。在本担保及 主债权合同生效后,反担保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在(2015)河商初字第 0007 号一案中, 法院认为银行业和担保行业正常发放贷款一般都需要担保人在借款合 同成立之前签订反担保合同, 且法律并无合同签订顺序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反担 保合同是合法有效。 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中,并没有要求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合同一定签订在前,但因 为反担保的行使一定要以本担保合同的执行为前提, 所以一定要有后续生效的本 担保及其主合同,且能与反担保合同建立清晰连接。
4、公证的办理 为了加快追偿速度, 实践中, 担保机构将自身享有的反担保权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希望在向银行代偿后,不经过诉讼程序,便可凭借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 为对反担保法律关系理解分歧, 各地公证处对于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的 操作却大不相同。以笔者经验为例,办理反担保为房产抵押的强制执行公证,一 个公证处要求借款合同公证, 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个公证处 要求借款合同,本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委托担保合同 办理公证,另一公证处只要求反担保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同一个问题,操作却大不一样,归根结底还是对于反担保的理解不同所致。《公 证法》规定,债权文书可以向公证处办理公证,其中以给付为内容的可以办理强 制执行公证,公证的意义是在于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公证是在 确定真实合法基础上, 赋予违约后债权人申请的执行证书判决书效力,即可直接 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对于公证的效力,可以理解为一般公证确定真实合法,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赋予不经审判的执行效力。就是说,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 文书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具有清晰明确的确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按照这个思路, 笔者认为涉及反担保物的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对本担保的主从合 同公证,对委托担保合同公证,对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赋予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应当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前文分析,反担保的执行有两个条件,一是 本担保人代偿, 二是追偿权未实现。这两个条件就是由本担保及其主合同以及委 托担保合同确定的。 如果这两套合同有争议,那反担保物最终能否执行就具有不 确定性。所以,如果要确保执行证书具有执行力,应该是以公证手段确认本担保 及主债权、追偿权关系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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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不能取消担保
关于此问题需根据实际状况判断。若保证方签署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违背真实意愿,其保证责任可被撤销。欺诈指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作出非自愿决策;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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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现在遇到了一下问题,现在要签协议了,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 反担保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的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A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 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条 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 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登记
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和作出相关陈述;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8)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当乙方依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依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债务;
(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3)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4)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为《担保法》所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
(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4)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除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甲方依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____%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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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在一家企业上班,最近谈了一个合同,但是需要担保,那个企业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是咋样的啊?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企业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的事,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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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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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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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A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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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 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条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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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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