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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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