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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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怎样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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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执行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是对于需要执行某项义务,而拒绝履行该义务时,所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会在债权方面涉及较多,在债权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债权文书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3、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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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定强制执行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____字____号
兹证明_____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______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
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有:
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②一般债权文书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③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都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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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强制调解书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相关知识: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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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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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简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____字____号
兹证明_____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______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
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有:
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②一般债权文书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③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都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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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资不抵债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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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是没钱且无担保人,而使无法执行,就会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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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对于这种情况暂时只有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担保人的话,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人民提出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
2、如果被执行人称自己没有财产,但是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就够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就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也是法律处理打击老赖的手段。
拓展资料:
1、《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股权质押强制执行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股权质押强制执行公证吗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般来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所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单位申请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 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或他项权利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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