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几天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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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环保违法行政拘留时间的回答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14日以内,最多不超过37日。
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几天

关于环保违法行政拘留时间的回答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14日以内,最多不超过37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刑事拘留的后,侦查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多少天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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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许多城市,环保审核原本都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也就是说你拿不到环评的话是办不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的,而工商、卫生这些部门的执法权是很强力的,没有他们的证照一个稍微正规一点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业)是无法经营下去的。而现在,新环保法颁布,环保审核不再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其他部门在办证受理时从去年年底开始已经不再索要环评材料了,仅仅是告知相对人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实际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了大量原来因为环保审批不通过而无法发放的许可证,基本上是把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交给环保部门自己解决了(没办法,大家都想扔包袱,这些环评不通过的脏乱差单位谁都不想管,强制权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缔,取缔是绝人生路的活,标准的脏活累活,各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想干,尽可能避免)。那么问题来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老大难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店家一次性交给执法能力严重存疑的环保部门来解决,恐怕能解决好的概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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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一支执法队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环保部门原来的执法权非常有限,在得不到锻炼和无权可用的情况下,即使新法发布,原有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也严重存疑,至少就过去我个人和环保部门的接触而言,他们的主要技能是推诿(当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执法权实在有限,只能推诿)。
2、在许多城市,环保审核原本都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也就是说你拿不到环评的话是办不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的,而工商、卫生这些部门的执法权是很强力的,没有他们的证照一个稍微正规一点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业)是无法经营下去的。而现在,新环保法颁布,环保审核不再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其他部门在办证受理时从去年年底开始已经不再索要环评材料了,仅仅是告知相对人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实际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了大量原来因为环保审批不通过而无法发放的许可证,基本上是把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交给环保部门自己解决了(没办法,大家都想扔包袱,这些环评不通过的脏乱差单位谁都不想管,强制权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缔,取缔是绝人生路的活,标准的脏活累活,各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想干,尽可能避免)。那么问题来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老大难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店家一次性交给执法能力严重存疑的环保部门来解决,恐怕能解决好的概率非常低。
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环保部门拥有自己的强制权肯定是好的,但短期来说,建立执法队伍的压力大,执法难度很高,可能会出现短期的混乱,处理的不好甚至会出现长远的遗毒。我国的环保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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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会被行政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会被行政拘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单位对责令停止建设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继续开工建设,对于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必须规定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无许可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拘留的法律责任。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实践中一些排污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将违法行为转移到地下,给环境带来的损害更加难以恢复,影响更为恶劣,是比一般的超标排污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的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督执法。有的虽然有防治污染的设施,但只是摆设,并不正常运行,只在应付检查的时候开启。《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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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想开一家茶餐厅有一些环境问题想了解关于关于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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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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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拘留不超过十五天,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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