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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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二、注册原则。三、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主要是:

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二、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是与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之下,如果有数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将授予最先申请人。但在数人就同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则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

三、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则融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于一体,是两者相折衷的结果。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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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指的就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完成后,就别人就不可以对商标或商标衍生商品产生侵权行为,否则商标注册人是可以追究责任的,并且侵权人还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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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主要是:
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二、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是与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之下,如果有数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将授予最先申请人。但在数人就同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则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
三、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则融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于一体,是两者相折衷的结果。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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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我家自制的凉茶的商标,但是听说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才能通过商标局的审核,请问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一、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 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用使用原则可使商标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这种原则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忽视了对一般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一般商标注册人很难知道某一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使用在先原则也给商标管理工作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是与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之下,如果有数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将授予最先申请人。但在数人就同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则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采用注册原则时,因注册事实是非常客观且人们很容易认识到的,这就为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确定了一个容易判断的、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便于解决商标纠纷。这是注册原则的优点之所在。然而,对于商标先用人来说,如果其未能及时将商标予以注册,则可能因他人的抢先注册行为而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这显得有失公平。尤其是在先用人的商标已经有一定知名度时更是如此。整体而言,注册原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商标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因此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则融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于一体,是两者相折衷的结果。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在混合原则之下,商标注册首先只起推定商标权成立的作用,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成为确立商标权的根据;而商标使用也并非在使用原则下那样确立商标权,而只是使先用人获得对抗注册商标之权利。可见,混合原则并非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兼采两原则之所长。然而,混合原则虽然兼顾了先注册人和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持了两者利益的均衡,但也给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故世界上采用混合原则的国家并不太多。目前,有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即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商标法》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法》第29条、31条作了相应规定,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又进一步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可见,我国既采取注册原则又兼顾使用原则,但是,不完全等同于混合原则。 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上采取注册原则,这两条规定都涉及到商标的在先使用权问题,但这只是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并不等于我国《商标法》放弃了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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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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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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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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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遵循什么原则
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1、使用原则。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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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们老家开一家食品加工厂,主要是做豆腐干的,然后生意还可以,我想要把我的食品做成我们这里的特产,把我的食品把名气打出去,所以想要申请一个商标,请问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遵循什么原则啊?
[律师回复]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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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遵循哪些原则
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1、使用原则。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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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舅舅开了一家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现在公司的生意不错,准备去申请一个商标,商标权取得的原则包括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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