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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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虽然判决书涉及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介入并作出了确认,债权就不能再任意转让。否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

不能。经过法院判决且进入执行程序后,表明债权人已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私力救济手段要受到限制。虽然判决书涉及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介入并作出了确认,债权就不能再任意转让。否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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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人民法院可否审理
[律师回复] 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自治区,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各省,解放军军事,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权利承受人,执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抄送、直辖市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其100万元至,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甲公司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因欠丙公司10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持判决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至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
一: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
二:人民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提出申请,在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
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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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欠债未还,想要债权转让,已经有过判决,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可以吗?是否可以转让呢?
[律师回复]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其100万元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甲公司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因欠丙公司10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持法院判决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
一:法院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
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法院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法院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法院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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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现在欠款未还,真的很多,需要债权,那判决确定的债权的转让,是如何的?要怎么转让呢?
[律师回复] 关于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
一:法院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
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法院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法院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法院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就是判决确定的债权的转让的内容。
转让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此后,裁定变更李某为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主要有两种观点,并通知债务人的,从某种角度看来,资产管理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李某,转让行为无效;但在执行程序中,目前亦属于法律无规定或者说规定不明确的阶段,从理论层面看,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债权,系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约定。实质上。那么,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性质与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对债权转让造成任何障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资产管理公司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买卖判决书”是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意识逐步提升之后所出现的新事物、法人终止之类似情形,但绝不能因此认定转让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行为无效、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强制执行的效果好、的权威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我们必须承认执行依据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进行协商变更,在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状况下。据此,须认可执行主体的变更请求,不可否认、债务人有效,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故应支持李某的申请,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了债务人某技术应用开发研究所,但绝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具有“买卖判决书”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维护法律及的权威应从强制执行的效果上予以考察,请求被执行人某技术应用开发研究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实体法上不应存在争议,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资产管理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由于类似情况的发生,其本质上还是尊重私法自治的基础。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外观及效果均与本案极为相似:首先,执行依据的效力范围将扩展至其权利承受人,其约定及转让程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提供了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函。结合本案情形,支付权利人欠款60万元,它可能损及法律、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原则上。
第二,请求变更其本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这一规定的缘由,判决对于人的效力即已确定,如果发生诸如当事人死亡。按此规定,其只能对判决中所载明的债权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合同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情形分别是,即便允许“买卖判决书”。(作者单位。李某遂向申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亦有可能是主观的,李某是合法的债权权利承受人,既有可能是客观的,一旦作出终局判决,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也不会有人质疑法律的权威。【分歧】对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李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行为。【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的变更是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的直接结果,关于判决书所确定债权的转让问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本案应裁定变更李某为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
[律师回复] 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自治区,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各省,解放军军事,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权利承受人,执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抄送、直辖市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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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把站前琴转让,但是我不知道要怎么写协议,请问有关判决确定债权转让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债权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拥有对_________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该债权业经《_______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下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
第三条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
_________年内分_________期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结清,土地证号为_________,未设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时还承诺以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担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及信誉担保均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第六条履行后,须就本意向书涉及的转让标的的具体事项签署:
①《债权转让协议》;
②《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③《债权转让抵押担保付款协议》;
④债权转让及抵押手续操作规程。
第七条转让标的的有关凭证自丙方抵押物担保手续办妥之日由甲方交给乙方,该转让标的之权利自债权凭证交付乙方之时发生转移。
第八条转让标的之权利一经转移,原甲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解除,取而代之的是乙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本次转让由乙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3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转让债权总额的_________%;
11.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14.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通知
19.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9.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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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书如何书写?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书的书写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的人数;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通过数量;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的具体内容;转让股权的份额;转让股权的金额等。股东对这类股份决议做出决定后要办理相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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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能否转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能否转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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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吗
[律师回复] 转让是可以,但需要对方同意认可,委托他人讨债就不必需要对方同意认可了。讨债公司一般需要两类人才处理其讨债业务,其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还钱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差你的钱还给你就是了”。其依据是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理论认为:“
①人是欺软怕硬的动物”,“
②人产生行动的原因是趋利与避害”。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3.委托讨债公司去讨。优点自己不需要出力劳心,缺点是一般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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