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相当于认罪污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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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是认罪,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相当于认罪污点吗

不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是认罪,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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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听说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进行了修改了,想知道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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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大量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关于“实用价值”的要求;二是更加细致地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十五条,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也是本次修订最主要的新增内容。修改后的法律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则,另外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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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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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水处理对重点污水排污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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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贪污罪,但是我不知道贪污罪数额的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贪污罪数额的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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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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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
[律师回复] 相较于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管理领域,将一部分排污单位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目前,环保部门通过制定发布名录的方式,确定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11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本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必须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除了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性法律义务,还有自行监测的要求,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定自行监测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全面客观了解掌握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信息。二是便于执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原始监测记录,了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既减少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成本,也能有效控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关重点排污单位更为具体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可以参阅2021年7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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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贪污罪数额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遇到一些相关的问题,想要咨询一下这个。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
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gt;(法[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犯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有的为了避免对从犯量刑失重,仍按照《补充规定》确定的原则,以个人所得数额确定刑事责任;有的则按照个人参与的贪污总数额,确定从犯的刑事责任。为了统一刑法的适用,《纪要》根据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明确:“《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即共同贪污犯罪的组织、指挥者的“个人贪污数额”是其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贪污总数额,其他主犯和从犯的“个人贪污数额”按照其参与数额认定。鉴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确定刑事责任有时会出现量刑明显过重的情形,不能体现《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纪要》进一步明确:“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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