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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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受形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形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受形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形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形式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形式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形式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形式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形式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形式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谢谢法庭!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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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如何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如何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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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个兄弟因为一点利益不小心故意杀人,现在想找一个律师做辩护,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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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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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想问一下大家故意杀人的无罪辩护词该怎么写?想咨询一下,最近写剧本没有什么思路,也没有什么人让我参考一些的,希望能有回答,在线等,急。
[律师回复] 想清楚故意杀人的无罪辩护词,我可以告诉你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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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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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跟别人打架杀了人,我想问一下那个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意伤害无罪辩护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陈某某委托和的指派,作为陈某涉 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陈某,并认真查阅 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刑法的规定,辩护人认为陈某不构成故意伤 害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统观全案,仅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和被告人丁某、张某的讯 问笔录有陈某参与打架的陈述,但是该三份证据程序违法,且相互 矛盾,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关于证人罗某证言。
(1)罗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70条及《未成年 人保护法》第 56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 但对 罗某的询问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对其询问笔录上他人的签字无 法核实身份,也没有相关记录。
(2)案发时现场混乱,罗某证言表示没有注意到陈某的体态特 征,但却看到了陈某参与打架,此相互矛盾。
(3)其描述的打架过程与冲突起因均与事实不符。
(4)罗某与被告陈某并不熟悉,案发时罗某喝了大量的酒,且询 问笔录是在案发一个月之后才讯问的,其对案发当时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并不准确,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关于丁某讯问笔录。
(1)丁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70条及《未成年 人保护法》第 56条规定, “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丁某的询问笔录上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记录。丁某明确提出要求父 亲到场并提供电话号码,但讯问笔录并没有父亲到场的记录。此讯 问笔录程序违法。
(2)丁某在讯问笔录上描述,案发时现场很混乱,具体谁是怎么 打人的其自己也记不太清楚,但却明确描述被告陈某是如何打人。 此相互矛盾。
(3)案发当天丁某处于酒后状态且丁某本人参与了打架,在混乱 的打架过程中明确的辨认出陈某是否参与打架是不现实的。
3、关于张某讯问笔录。
张某在讯问笔录中描述 “ 我不认识那名男子,由于当时我喝了十 来瓶啤酒,有点醉,记不清长什么样子了 ” ,据此,张某案发当晚是 醉酒状态,其证言的效力有瑕疵。
4、丁某和张某二人笔录之间存在矛盾之处。
丁某笔录显示,陈某在冲突开始时就参与打架,后程石力叫来 昆仑 (化名 ) 等人,昆仑等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但陈某等人没有再动 手。以上就是关于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辩护词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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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杀人辩护词写一下称谓,表明对审判长审判员的尊重,还有就是简单介绍一下自己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发表辩护意见,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辩护意见环节。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或者是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存在自首等从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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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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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同事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给猥亵了,就想帮他问一下辩护词 猥亵儿童罪 无罪辩护词范本咋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今天 律师 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陶××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陶××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我依法查阅了 法院 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陶××,今天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 讼 法》第35条之规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 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 意见 :
  
一、辩护人对本案 起诉 书的定性无异议。
  从认定 行为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分析,本案被告人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237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定性方面,本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对 犯罪 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从犯罪事实、情节上看,被告人陶××将被害人闵×叫到自己的寝室内,起初是询问被害人,午休时间怎么不休息,在学校里吵闹会影响别人。嗣后以检查身体为由,帮被害人将其裤子脱到其小腿处,对其进行猥亵。当被害人闵×喊痛时,被告人陶××立即抽出了手指。在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个事实,即被告人陶××在 实施 犯罪的过程中,是用左手的食指插入被害人闵×的阴部进行抠摸,大约进入两指关节的深度,而不是被害人闵×在公安机关所陈述:被告人陶××举起他的左手食指和中指,用两个指头在我解手的位置戳了两下(见卷P38页)。结合本案被告人陶××作案的思想动机以及追求的目的、实施的手段来看,他由于一时的冲动,为了追求精神刺激,通过抠摸本案被害人闵×的阴部,来寻欢作乐,满足性欲为目的。因此,被告人陶××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从被告人陶××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虽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但是他是在学校里喝多了酒,大脑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突发产生猥亵被害人闵×的主观意图。尽管其行为性质不是十分轻微,但他对被害人闵×并没有产生什么危害后果。
  
3、从被告人陶××的悔罪表现来看,在案发后,于2008年5月16日上午归案,被告人陶××就当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无任何隐瞒,并认真听后公安 司法 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主动承担罪责。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的认罪态度是好的,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决心今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所以,希望法庭在对陶××量刑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能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法制原则。
  
4、根据被告人陶××所在的学校反映:他过去表现一直很好,无前科劣迹,这次涉嫌猥亵儿童案,实属偶发性的初犯,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危害后果。在这里我想借此机会,忠告被告人陶××要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以后不要做有损于社会安定团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次法制教育,能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你好,律师,我的叔叔被人举报贪污,现在正在开庭中,他想要写辩护词,我想请问下贪污罪没占有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贪污罪没占有无罪辩护词是要结合案情来写的,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违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爱人,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欺诈做法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做法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罚。  
其次,欺诈做法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是做法人的欺诈做法所致,即使另一方在判断上有肯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做法的成立。在欺诈做法与另一方处罚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另一方不是因欺诈做法产生错误认识而处罚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罚。  
最后,欺诈做法使被害人处罚财产后,做法人便得到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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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样写
审判长、审判员:受形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形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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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上次去超市被工作人员误认为偷窃被举报了,但是事实并没有,所以朋友想知道无罪辩护的辩护词盗窃罪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辩护一般
首先考虑进行无罪辩护,如果案件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那么,第二步再考虑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由于辩护词要根据案情进行书写,因此,不同的案件辩护词可能大不一样,下面仅列举一种常见的盗窃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某某某,是本案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某某某,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某某某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某某某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某某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某
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失手杀了一个人,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无罪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就是关于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无罪的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程乙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构成共同犯罪的特征包括: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性质相同的共同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整体。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程乙、程丙、胡×霞等的行为构成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罪
  
(一)被告人程乙等主观上只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没有共同杀人的故意
  根据被告人胡×霞的供述(见侦查卷第42页),被告人程甲是叫她“带他去认一下‘老二(指被害人Z某)’,要好好教训他一顿”,没有说过要杀死被害人;被告人程丙的供述(见侦查卷第103页)与此基本相同:“7月5日在去景德镇的火车站上(南昌站),我父亲才跟我和大哥讲,去景德镇是教训一个人”,同样没有说要杀死被害人;而被告人程甲的供述(见侦查卷第10页)虽然偶尔说过想去打死被害人的话,但并没有和其他被告人商量,也没有告诉其他被告人。并且被告人程甲的其他供述大多是讲教训那个男的一顿。纵观整个侦查案卷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没有任何同案被告共同商量杀死被害人的记载。显而易见,本案的四位被告主观上只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没有杀死被害人的共同故意,被告人胡×霞、程乙、程丙只应承担教训被害人即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责任,不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至于被告人程乙的供述,虽然说过他父亲要弄死被害人的话,但更多时候是说他父亲要教训被害人,同一份笔录前后互相矛盾,不同笔录之间也互相矛盾,加上程乙幼年时得过脑膜炎留下了后遗症,思维比较混乱,其所作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其在2006年7月8日5时13分的供述,前面是说我爸说“发现你妈在景德镇找了一个男人,我们现在去找这个男人,我要将他弄死”,但后面公安人员问他“你爸爸为何叫你回景德镇”,他回答“为了叫我一起教训那个男的”;又如其在2006年7月10日14时20分的供述:当公安人员问他“你爸爸为何叫你和你弟弟一起回景德镇”时,他答“他(爸爸)怕打不赢那个男的,所以叫我和弟弟一起回来教训那个男的”,问他“教训是什么意思”,他答“就是把那个男的打残掉”,又是一种与其他被告截然不同的说法,于是公安人员又问他“你为什么前后交代的不同”,他回答“因为当时我心情很差,情绪也不稳定,所以很多事情记得很乱,这两天我仔细想想这件事,今天交代都是事实。”被告人程乙供述的不确切性、随意性可见一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被告人程乙等在客观上没有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程乙和程丙、胡×霞一样,事前没有和被告人程甲商量要杀死被害人,作案过程中也不知道程甲会杀死被害人,拿榔头是以为程甲要教训被害人,当程甲把被害人的头打出了血时,被告人程乙和程丙、胡×霞当场被吓跑就是最好的证据(见四位被告人的供述)。此外,被告人程乙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与被告人程甲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显而易见,被告人程乙、程丙、胡×霞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他们构成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事实上起诉书本身也已反映出了本案的性质:“被告人程甲、程乙和程丙三人将被害人挟至事先租好的的士车上,准备将被害人带至波阳凰岗去教训他一顿。”法院不应因为最终出现了死亡结果而不顾被告人的主观因素而客观定罪。
  
二、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应当相应减轻本案所有被告人的责任
  首先应该指出,根据被害人妻子及弟弟的证言,被害人平时一贯好色,并且因为强罪于1997年被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
  根据被告人胡×霞2006年10月15日15时20分的供述及其当庭供述,被害人从2005年上半年就开始勾引她,双方于2005年5月18日即发生了奸情,此后被害人几乎每天都纠缠她,每周都不止发生二次性关系,并且把通奸关系一直维持到2006年6月中旬,长达一年有余。
  当奸情被察觉后,被告人程甲曾打过被害人的耳光,应该说是对被害人提出的严重警告。但被害人不顾被告人程甲的警告,继续与被告人的妻子保持非法性关系。万般无奈之下,被告人程甲只好带领全家到南昌去打工,希望能避祸。
  但是被害人依然没有收手,仍然通过电话把被告人的妻子叫回景德镇市,并在景德镇市租屋同居。被告人程甲伤心至极,痛不欲生,日夜啼哭,连续几天没有吃饭。
  显而易见,被害人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被告人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可见被害人本身的过错非常明显并且严重,依法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程甲、胡×霞、程乙及程丙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胡×霞、程乙、程丙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已经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胡×霞只是打电话约被害人出来,被告人程乙仅仅为被告人程甲递了一把榔头,而被告人程丙仅仅是跟着一起去了现场,均没有直接实施任何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从犯,并且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胡×霞、程乙、程丙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乙等主观上没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杀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的应当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程乙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尽力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其家人已经按照被告人要求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适当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非常轻微,加之被害人本身具有严重过错,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乙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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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写明本人是哪里的律师因受某人的委托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犯罪人故意杀人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最后写明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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