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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窝藏”主要包括:A提供隐藏处所,例如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B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费、住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C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例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窝藏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窝藏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自行隐避或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及追捕。客观上说,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等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这些都是犯罪的后续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不再定窝藏罪。但如果这一行为超出了先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的话,就另行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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