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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如下: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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