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方式诈骗银行定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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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合同方式诈骗银行定什么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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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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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补充渠道。这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初级阶级的典型形态。这时的网上业务主要表现为传统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介绍银行自身情况,发布的有关金融信息,能完成基本的交易类服务,但是在账务系统,后台处理,市场定位和管理机构等方面还不具备的形态。
  
②虚拟分支机构,这是目前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流行样式。传统银行以其现有银行专用网络系统与因特网联网,提供互联网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资金转帐,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当通过网上渠道提供的业务种类日渐增加多时,要求银行对网上业务群进行整合。在管理上出现了专门的部门机构,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设置了虚拟支行。此时的网上金融服务虽然实际上并未有任何经营半自动脱离传统架构,但在成长过程中已体现出网络作为渠道的优越性
  
③的虚拟银行,这是网络银行理想化的未来模型。即没有传统的营业网点,直接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银行,这是一种虚拟银行的形式
  
④网上金融门户。这是指将银行,证券和保险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合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一揽了网上金融服务。在服务种类上,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存在直接的物理连接,属于真正的一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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