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应偿还。共同借款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收取借款或归还借款的行文均系对该笔借款的法律处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他们双方均有约束力。
2、两个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自己的签字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既然同意在借款人处签字,那么就是同意了为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至于没有实际获得使用该笔借款,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交付给共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视为对协议中约定借款的交付。
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有明文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由此,银行与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因此,可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如果是借款人上有两个人的名字的话,那么两个人都是属于借款人,都有还款的义务。如果在借条上明确确定了双方各还多少的话,那么就只需要还在借条上确定的那一部分债务,如果没有确定双方各还多少的话,那么债权人可以不用管,怎样来分割债务是由双方借款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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