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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时限】犯罪经过下列时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时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时限内提议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时限的计量与中断】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量;犯罪做法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做法终了之日起计量。在追诉时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时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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