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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自己的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以子女投靠父母为由申请户口迁入,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带上孩子的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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