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合并与非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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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控股合并和非控股合并二者概念不同,对股份的控制程度不同,形成控股合并的分类与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分类不同。
控股合并与非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1)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

(2)非控股合并,即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指不能完全控制,仅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2、分类不同

(1)形成控股合并的分类

①同一控制: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帐面价值的份额来确认。②非同一控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分类

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②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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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并与非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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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
合并方式不同。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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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实际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际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二、什么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控股分类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经营,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四、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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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和100%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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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
2、效力不同
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
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性质不同
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
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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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
【两者的区别】
1、操作方式股权并购: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资产并购: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2、调查程序
股权并购: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最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资产并购: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较低。
3、审批程序股权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批。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经过的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资产并购: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登记。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批准。
4、审批风险股权并购: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后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履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外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风险。资产并购: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的事项较少。
5、规避限制股权并购: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通过新设企业的方式是无法进入该行业,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可逾越该障碍法。
6、交易风险股权并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资产并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
7、税负因素股权并购:相对节省税收。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除了印花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目标企业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而需要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并购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纳税义务人还可能面临契税。资产并购:税收有可能多缴。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根据所购买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8、方式选择股权并购: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资产并购:如果投资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本身,采取资产并购。? ?
9、并购标的股权并购:并购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资产并购: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实物性财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资产并购导致该境内企业的资产的流出,但并不发生企业股东结构和企业性质的变更。? ?
10、交易主体股权并购: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
1
1、交易性质股权并购: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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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效果资产并购:资产并构不能免除物上的他物权,即并购的资产原来设定了担保,跟随资产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
1
3、第三方权益影响股权并购: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多位股东,而在很多股权并购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但股权并购依然会对所有股东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质押或者曾经作为其他企业的出资,那么该项并购交易还可能影响到股权质押权人或其他企业的实际权益。资产并购:而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则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转让这些财产,必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上述相关权利人的义务。此外,在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中,目标企业中拟转让股权股东的债权人或者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可能会认为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事实上并购交易对其造成了损害且并购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其有权撤销上述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并购交易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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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并是什么
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通过合并,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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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请问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公司个区别?
[律师回复]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派出,对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请问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公司个区别?
[律师回复]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派出,对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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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就是控股合并吗
不是。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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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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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绝对控股公司法中和相对控股的区别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优化股权结构的措施有哪些
1、实现股权分散,降低控股比例,变绝对控股为相对控股。目前各公司股权结构中,集团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股权集中度偏高,持股比例过高,因此,应适当减持一定股份,增加其他法人股份甚至个人在公司中所占的比重,实现股权分散,以相对控股方式实现控制而不必绝对控股,同时也可增强股权的流动性。
2、引进战略投资者。在主业领域可引入煤炭、金融等行业的战略投资者,使其成为公司的二股东、三股东,这样有利于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同时也有利于本企业的持续发展。战略投资者应选择业务往来密切、交易相对固定的上下游企业或与企业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合作者。
3、继续开展股权收购活动,以较少资金控制更大社会资产。在主要业务板块尤其是燃气板块,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实现与其他所有制相结合,从而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用较少的国有资产控制和运作更大的社会资产。
4、实现股权的有进有退,对于集团公司的非主业企业的股权,应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实现逐步退出,将辅业由控股变为参股。
5、适度引入职工股份,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捆绑,发展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新型分配机制,增加企业发展动力。对于经营管理人员,可建立一定的激励体制,以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授予一定的股份。
6、实施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目的不仅仅是股权多元化,更重要的是为了延伸产业链,组成企业战略联盟和战略利益共同体,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产权转换事应明确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进入的产业领域,实现经营的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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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和董事是在公司内部均享有较高的管理权限以及地位的人员。股东是指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或股份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那么股东和董事存在哪些具体的区别呢?
1、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则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但董事一定是自然人。
3、只有董事才有可能成为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经理担任法人代表。
4、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做出实质性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公司法对两者的职权范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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