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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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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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目的不同:传销扩大组织规模靠吸收新成员,直接销售则侧重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依据应聘资格区分:直接销售从业者由企业直接招聘,需持许可证,推销模式是直接接触消费者。传销成员靠新成员加入获报酬,加入前需缴纳入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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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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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同学,到现在为止就我知道的,已经有三个落入了传销组织,咨询传销如何认定刑法如何解释的??
[律师回复] 刑法只在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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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名应该如何确定?
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对非法传销有一定的规定。国家刑法中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的就构成传销罪。涉及到非法传销的,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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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量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非法传销罪量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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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误入传销组织,现在已经出来啦,听说他要被判刑,所以想知道非法传销罪判几年,会很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提出非法传销罪判几年这个问题,一下是我们为您写出的参考答案。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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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传销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非法组织传销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有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等。这是法院在审理非法组织传销罪的时候要参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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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个朋友加入了传销组织中,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传销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呢?请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一、取保候审的比例
  通过统计,笔者一共找到247篇广东地区的网络传销案例,其中在45篇判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或全部被告人或上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比例约为18%。
  
二、取保候审的阶段
  在这45篇裁判文书中,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有32起,由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有13起;在这些材料中,笔者没有找到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判例,也没有找到人民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判例。
  从上可知:
  
1.取保候审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决定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享有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其通常不会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希望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应将精力集中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而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2.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那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不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有问题的还是没问题的,检察院通常不会干涉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这也就是说如果原来是逮捕,则审查起诉时也将处于逮捕状态,如果原来是取保候审,则审查起诉也将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不需要与检察院进行充分沟通,就可以继续保持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类型与理由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犯罪情节较轻,知罪、认罪的前提下,同时在案中具有从犯(自首、立功)情节的,可能取保候审;如果具有上述情节之二以上,或者除了具有上述情节之一以外,还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之一以上的,取保候审的机率将会更大,而且这些情节越多,取保候审的机率越大。
  首先,何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严重”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就是说,网络传销案件的量刑幅度分为两个档次:情节较轻的(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20人以下并收取资金250万元以下),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20人以上或收取资金250万元以上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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