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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好意施惠关系是合同关系吗?
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好意施惠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契约不成立,好意施惠原则上仍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好意施惠与合同关系的区别
(1)主体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 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的施惠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
好意施惠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与合同关系的认定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但如果涉及到好意施惠的原因造成了他人的侵害的,那么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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