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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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数额标准是: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国家工作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

该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数额标准是: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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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可以出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五)人民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扩展资料:
案例:老总被限制出境 急需出国主动还款何先生名下的武汉某科技公司,于4月在成都中海国际中心租用办公场地开展业务。该公司支付了的相关费用,但从1月开始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经催告仍然没有按期履约,且双方就退租撤场时间及租金金额发生纠纷,于是在成都高新打起了官司。
10月,高新区判决,武汉某科技公司向中海国际中心支付租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40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绝执行,原告向高新申请强制执行,但武汉公司已经撤离成都,相关负责人拒绝配合,电话也联系不上,玩起了失踪,的相关文书也只能通过公告形式进行送达。多方渠道联系被申请人武汉某科技公司,但都无法联系上。
于是,高新在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直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相关出行和消费方式进行了限制。
今年初,该公司法人代表何某却主动联系高新区,请求履行这笔欠款,以求解除失信黑名单。
原来,何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购买机票和高铁票,更不能出境,而何某的孩子眼下在国外求学,因家务事急于出国处理。何某在申请办理签证的过程中,却被告知因纳入失信黑名单不能出境。为此,他才随即主动找到,要求履行这笔欠款,以求解除黑名单。何某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欠款,一周后,撤销了他的失信黑名单记录。
失信人员可以出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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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不同的职务犯罪的行为对应的职务犯罪的罪名都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触犯的是何种类型的罪名,都会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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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委员会如何建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4、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5、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6、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登记条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相关程序办理;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及其登记表;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及其简历表; (8)、筹备基本情况报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书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相关表式可向省司法厅行批服务大厅索取。 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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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量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量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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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员能出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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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出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程序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可依职权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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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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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员一般多久可以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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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走失人员其近亲属报案的,要经过审查,对失踪时间、原因,失踪前的活动及表现等,经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以及相应的侦查措施。只要人还没找到就会通过各种途径继续找。下落不明满四年,有利害关系人像提起宣告失踪人丧命,经过公示期宣告失踪人丧命,那裁判结果去公安局注销户口。 宣告丧命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时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其丧命的法律规则。与宣告失踪规则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丧命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丧命重在保护被宣告丧命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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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什么意思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是指在国有公司工作的员工,造成国有公司出现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什么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什么意思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是指在国有公司工作的员工,造成国有公司出现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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