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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虚假破产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涉及到虚假破产罪既遂的量刑处理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节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立案标准的认定上,必须达到了上述规定的标准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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