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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四,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五,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六,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七,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八,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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