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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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规定。
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

共同债权的概念:共同债权是数个债权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各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应有部分的债权。

该定义表明了:第一、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蒋宅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该定义中表明了数个债权人,能够直观的表明共同债权的多数人之债的特点。

第二、共同债权产生的前提是共同关系。作为共同共有债权,债权人之间存在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关系势必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第三、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独立的权利。

第四、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

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仅向个别债权人履行,否则将承担再次履行的风险。第五、共同债权是债权之一种的形式特征。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就是共同债权人共同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理所当然具有债权的内容和特征。第六、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依据各主体能否独立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为准,如其效力就各主体能独立发生着,为复数之债,否则为单数之债。共同债权的多个主体只有共有权而无独立的权利,共同债权之主体之间不能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因此,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引用资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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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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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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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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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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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的债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是怎么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的呢
1、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的共同债务界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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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意思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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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时债务债务人写的无共同债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共同债权的概念:共同债权是数个债权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各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对外关系上无各债权人应有部分的债权。
该定义表明了:第
一、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蒋宅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该定义中表明了数个债权人,能够直观的表明共同债权的多数人之债的特点。

二、共同债权产生的前提是共同关系。作为共同共有债权,债权人之间存在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关系势必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三、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的权利。

四、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
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仅向个别债权人履行,否则将承担再次履行的风险。

五、共同债权是债权之一种的形式特征。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就是共同债权人共同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理所当然具有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六、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依据各主体能否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为准,如其效力就各主体能发生着,为复数之债,否则为单数之债。共同债权的多个主体只有共有权而无的权利,共同债权之主体之间不能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因此,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我朋友跟我一同向银行借款,现在我的还了他的还不上,想要了解下共同债务 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的啊?
[律师回复]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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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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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益债务的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怎样的 共益债务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造成的债务等,破产法还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特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 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 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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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2、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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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的概念
(1)会计意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经济意义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3)债务工具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二、债权的意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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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啥意思
[律师回复]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2、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 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4、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 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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