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放弃产权是否具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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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清偿时,债权人的预期目标落空。此时,如仍保持债权人减让债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为此,依据公平原则,若在和解协议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完毕时,和解协议被裁定终止执行,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债权的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放弃产权是否具有效力

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清偿时,债权人的预期目标落空。此时,如仍保持债权人减让债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为此,依据公平原则,若在和解协议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完毕时,和解协议被裁定终止执行,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债权的承诺失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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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是强制性合同,放弃劳动合同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除了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但是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 至于社会保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早已成为社会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如果还在这上面做手脚,不仅是对员工个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根据《劳动法》第100条 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放弃劳动合同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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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的承诺有效吗
通常情况下,声明自愿放弃未成年人抚养权是无效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而非简单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都坚决反对剥夺或放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特定情况下,父母可选择放弃直接抚养权,但必须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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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公法属性,不能通过私法自治排除。诉权涉及公权力机关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放弃。合同中的排除起诉条款违反公法原理,无效。私法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则许可,但公法领域必须遵循法无规定则禁止。因此,放弃诉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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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劳动合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是强制性合同,放弃劳动合同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除了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但是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 至于社会保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早已成为社会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如果还在这上面做手脚,不仅是对员工个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根据《劳动法》第100条 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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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的承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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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于12月生育女儿王某某。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王某放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等。6月,王某某李某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可另行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是否符合给付条件?笔者认为,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事由,因此李某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属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均应恪守履行。该约定,一方面对子女而言,是父母双方如何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处分,并非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故未损害子女利益,具体到本案,李某显然也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对王某与李某而言,即使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仍共同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双方有权对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二,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由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方可获得支持。不能举证证明符合增加条件的,就不能因此获得支持。

三,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用的负担导致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设定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监护人协助或直接由监护人实施。在此类无行为能力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的背后,往往蕴含直接抚养方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议后,转而以子女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若轻易改变离婚双方的协议,既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也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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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声明自愿放弃未成年人抚养权是无效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而非简单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都坚决反对剥夺或放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特定情况下,父母可选择放弃直接抚养权,但必须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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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A承诺放弃财产继承诺书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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