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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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滥用职权侵权,标准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都有哪些?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是滥用职权侵权,标准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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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由哪里立案
渎职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我国,能够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安部门。但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是由不同的机关来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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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很多亲戚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身为长辈想监督他们工作,我想了解一下渎职侵权犯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什么是指渎职侵权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渎职侵权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侵权罪
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案件罪名有10个:罪;执行判决、裁定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类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有7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发现侵权犯罪如何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访举报、信函举报、网上举报以及其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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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离开了,因为原来的得渎职被调查了,那渎职侵权犯罪如何量刑的
[律师回复]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就是对渎职侵权犯罪如何量刑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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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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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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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渎职不立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渎职不立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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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渎职侵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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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属于职务侵占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失职渎职属于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失职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概述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罪特征罪构成特征有:
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罪的绝大部分,如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各级司法机关、各级。
第四,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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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不立案要怎么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渎职不立案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渎职不立案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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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更多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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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不立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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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不立案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立案应该怎么做 罪是属于职务犯罪,而是处理职务犯罪的机关,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而《最高检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侦查监督 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二、罪的犯罪类型 (一)型罪。 包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型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我一个朋友犯了渎职罪,现在这个官司已经闹到法院上了,也没有办法,咨询下渎职侵权犯罪辩护
[律师回复]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
  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渎职侵权犯罪辩护可以参考上述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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