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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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是根据不同的犯罪人员造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来进行认定的,一般可以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对于从犯的共同犯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一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二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具体责任认定如下: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的具体责任认定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基于实际的共同犯罪事实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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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与者。
4.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甚至有些还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5.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当或者一致,应均认定为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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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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