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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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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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相较于一个人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对它们进行的处罚是不同的。那么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怎样认定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 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是罪责自负原则,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基本 上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性质和活动的分工的特点来进行分类;其二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而我国刑法典采用折中的方 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 据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可以分为三 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就是以其为首,组织他人组成犯罪集团,策划就是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 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就是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犯罪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2、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 分子,也就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3、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公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 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当然对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以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事实为依 据,即以刑法典第二十六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主犯的范围。但还有必要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进行分析。因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首要分 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全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 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它们并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也就无所谓主犯。

主 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这项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 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犯罪集团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处理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这些罪行是首 要分子组织、策划、实施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 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 照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从犯分为两种:1、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 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实施、完成过程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虽然也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 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2、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即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 以各种帮助的共同犯罪人,如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认识到,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如果没用主犯就不可能 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的现象却是可能存在的,而只有从犯却没有主犯现象却不可能存在,因此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典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而免除处罚是根据刑法典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后,根据其从犯的法定情节,免除其刑事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 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在他人暴力威胁强制下,即在本人 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加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 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 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不成立胁从犯。根据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刑 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四)教唆犯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 据刑法典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 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犯罪的目的的人。因此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 教唆行为,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教唆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教唆犯仍 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 示、利诱、命令、威胁、强迫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的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 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 为教唆行为,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作出指示。 3、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行为人起的作用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对于这四种性质的犯罪,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对主犯的处罚是最重的;而对胁从犯而言,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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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共同犯罪的主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共同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中从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中从犯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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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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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怎样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2、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3、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4、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5、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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