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的下欠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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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条中下欠的意思是归还一部分之后还欠(若干数目)。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上的下欠什么意思

欠条中下欠的意思是归还一部分之后还欠(若干数目)。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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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是什么意思? 拉皮条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清朝,北京有个皮条营—。人力车夫经常在周边揽活,嫖客一上车,就去做皮肉生意。后来被喻为替女拉客的掮客是拉皮条。而现在,又把拉皮条继续引伸到在非正规渠道、非正常关系,为了谋取某种不法利益,从中牵线搭桥的行为。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叫皮条客。拉皮条,贬义词。正常的交易关系,人们从中撮合也不会说其是为拉皮条,是一种居间关系。在一些非正常关系的,暗中易,不得见人的,为了达到某目的,又不能在公开场合、正常途径解决的,自己又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能通过一些歪门邪道,暗中操作,通过中间人,甚至是通过多个中间人才能与特定人的接触,想达到某种目的。拉皮条通常会得到一些好处。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在国家和法律、规章规定中,不能有经济利益掺合在里面,可是在这个以利益为主体的社会中,无处不存在利益关系,虽然明文规定,不能以经济利益来衡量某项事实,但很多实际上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中都惨合着利益关系,穿插着经济利益。在不能直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场合,在规定可上可下的时候,在领导或有权的人不能以最佳效能处理问题的时候,皮条客起了很大的作用,拉皮条有了很大的空间。皮条拉成了,双方都得到利益了,皮条客也会从中得一点好处。拉皮条有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拉皮条也不是都是一帆风顺的,有些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事情的过程中会投下鱼饵,甚至更大的经济价值的财物直至现金贿赂,可是到头来,事情没有办成,皮条客会承担这方面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还有介绍贿赂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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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清朝,北京有个皮条营—。人力车夫经常在周边揽活,嫖客一上车,就去做皮肉生意。后来被喻为替女拉客的掮客是拉皮条。而现在,又把拉皮条继续引伸到在非正规渠道、非正常关系,为了谋取某种不法利益,从中牵线搭桥的行为。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叫皮条客。拉皮条,贬义词。正常的交易关系,人们从中撮合也不会说其是为拉皮条,是一种居间关系。在一些非正常关系的,暗中易,不得见人的,为了达到某目的,又不能在公开场合、正常途径解决的,自己又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能通过一些歪门邪道,暗中操作,通过中间人,甚至是通过多个中间人才能与特定人的接触,想达到某种目的。拉皮条通常会得到一些好处。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在国家和法律、规章规定中,不能有经济利益掺合在里面,可是在这个以利益为主体的社会中,无处不存在利益关系,虽然明文规定,不能以经济利益来衡量某项事实,但很多实际上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中都惨合着利益关系,穿插着经济利益。在不能直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场合,在规定可上可下的时候,在领导或有权的人不能以最佳效能处理问题的时候,皮条客起了很大的作用,拉皮条有了很大的空间。皮条拉成了,双方都得到利益了,皮条客也会从中得一点好处。拉皮条有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拉皮条也不是都是一帆风顺的,有些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事情的过程中会投下鱼饵,甚至更大的经济价值的财物直至现金贿赂,可是到头来,事情没有办成,皮条客会承担这方面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还有介绍贿赂罪的嫌疑。
拉皮是什么意思?拉皮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清朝,北京有个皮条营—。人力车夫经常在周边揽活,嫖客一上车,就去做皮肉生意。后来被喻为替女拉客的掮客是拉皮条。而现在,又把拉皮条继续引伸到在非正规渠道、非正常关系,为了谋取某种不法利益,从中牵线搭桥的行为。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叫皮条客。拉皮条,贬义词。正常的交易关系,人们从中撮合也不会说其是为拉皮条,是一种居间关系。在一些非正常关系的,暗中易,不得见人的,为了达到某目的,又不能在公开场合、正常途径解决的,自己又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只能通过一些歪门邪道,暗中操作,通过中间人,甚至是通过多个中间人才能与特定人的接触,想达到某种目的。拉皮条通常会得到一些好处。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在国家和法律、规章规定中,不能有经济利益掺合在里面,可是在这个以利益为主体的社会中,无处不存在利益关系,虽然明文规定,不能以经济利益来衡量某项事实,但很多实际上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中都惨合着利益关系,穿插着经济利益。在不能直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场合,在规定可上可下的时候,在领导或有权的人不能以最佳效能处理问题的时候,皮条客起了很大的作用,拉皮条有了很大的空间。皮条拉成了,双方都得到利益了,皮条客也会从中得一点好处。拉皮条有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拉皮条也不是都是一帆风顺的,有些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事情的过程中会投下鱼饵,甚至更大的经济价值的财物直至现金贿赂,可是到头来,事情没有办成,皮条客会承担这方面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还有介绍贿赂罪的嫌疑。
仲裁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二、仲裁条款的性应该如何体现仲裁条款性原则在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仲裁条款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九条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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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担保人是什么意思?
借条上的担保人就是在债务方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应当由担保人承担连带的还款义务,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担保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有关担保的情况下,也是需要由相关人员协商后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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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是规定了招聘条件,并没有制定清晰的录用条件。
实际上,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是两个有关联却不相同的定义。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对比可知,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首先是适用的主体不同。招聘条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应聘者,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符合招聘条件拟予以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具体劳动者;
其次是适用的阶段不同。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
第三、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员工的初步资格,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即使是员工不符合招聘条件,但用人单位愿意破格将其招收进来,也视为应聘者符合招聘条件。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而录用条件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最终正式录用聘者的唯一标准,即使已招收进来的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然有权将其辞退;
第四、成立的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即可,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而录用条件虽然也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否则可能日后无法作为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照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知,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制定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更重要的是确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当然,一般来说,招聘条件是录用条件的基础,相对录用条件而言要求更低,更为宽泛;而录用条件是更为高层次的要求,比招聘条件更为详细、更为严格。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招聘条件的制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些含有就业岐视的条件例如性别、身高、年龄等都已经不能再写在招聘广告中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利用录用条件这一手段把好进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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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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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自上而下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自上而下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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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这表明: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有的不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有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发挥免责的作用。这样,免责条款又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之分。
免责条款有效以它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只有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才谈得上免责条款的控制及解释。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判断它是否成为合同条款,适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则。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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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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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论。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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