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上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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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五险一金就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工资条上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

实际工作中,工资可以说是员工在一段时间的总结。很多员工在拿到工资的时候,最关心的可能就是工资实发总数,但是也会有细心地员工,发现一些表意不明或者自己不了解的内容。那么工资条上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对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在下文为解答。

工资条上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个人交纳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条中五险一金“2”指的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如果上一年度您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今年您每月养老保险扣款为400元。由于地区社保缴纳基数每年都会根据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个人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当月或次月随之变化。

2、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其缴纳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同养老保险相同。同样以月收入5000元为例,每月个人应扣医疗保险费103元。北京城镇在职职工最低51.44元,最高245.22元。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养老保险15年的必须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规定,男士必须交满25年,女士必须交满20年。

3、失业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2%(农村职工暂不缴纳),企业则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参保人员到时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4、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费标准:个人与单位一样,各承担公积金总额的50%。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为12%。

还有一种尚未普及的福利性扣款那就是企业年金,其也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上述哪一项福利性扣款,事实上,单位同时的扣款都更多。计算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暂时除去医疗保险另加的3元,比例总和为8%+2%+0.2%+12%=22.2%;而单位缴纳的比例则约为20%(养老保险)+10%(医疗保险)+12%(住房公积金)+1%(失业保险)=43%,其中,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如果再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为每位职工缴纳的总额大约是个人工资扣款的三倍。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资条上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的具体介绍。同时工资条能显示很多有用的信息和作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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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以下为未修改前的工亡补偿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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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指什么意思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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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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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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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判三缓五是什么意思?尤其是缓五什么意思呀!
[律师回复] 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而不是立即执行,给予5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执行了;如果五年内犯法了就会被抓回去执行三年的有期徒刑。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扩展资料《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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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分别有哪几个险?五险一金包括那五个险?
[律师回复] 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不是想缴不想缴的事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如果不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个地方可能有稍许差异。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其中养老保险,请注意,国家文件里的都写得是缴纳。2016年04月20日人社部提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包括养老保险,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负伤。“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医疗保险。职工因疾病,还有住房公积金。如中国的公费医疗,缴纳带有强制性的意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并不是根据企业效益而定、医疗保险,个人不需要缴纳,和交纳含义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失业保险,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劳保医疗。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不计个人帐户,以减轻企业负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详情请参见地方详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关于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生育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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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应当参加的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用。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保险部分属于劳动者工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公积金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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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二、仲裁条款的性应该如何体现仲裁条款性原则在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仲裁条款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九条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录用条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只是规定了招聘条件,并没有制定清晰的录用条件。
实际上,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是两个有关联却不相同的定义。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对比可知,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首先是适用的主体不同。招聘条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应聘者,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符合招聘条件拟予以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具体劳动者;
其次是适用的阶段不同。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
第三、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员工的初步资格,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即使是员工不符合招聘条件,但用人单位愿意破格将其招收进来,也视为应聘者符合招聘条件。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而录用条件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最终正式录用聘者的唯一标准,即使已招收进来的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然有权将其辞退;
第四、成立的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即可,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而录用条件虽然也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否则可能日后无法作为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照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知,用人单位不仅需要制定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更重要的是确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当然,一般来说,招聘条件是录用条件的基础,相对录用条件而言要求更低,更为宽泛;而录用条件是更为高层次的要求,比招聘条件更为详细、更为严格。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招聘条件的制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些含有就业岐视的条件例如性别、身高、年龄等都已经不能再写在招聘广告中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利用录用条件这一手段把好进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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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判刑五年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三年有期徒刑,但不需要送执行,不需要关押,给五年考验期限,五年内没有再犯罪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就不需要执行所判处的三年刑期,否则,就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所判处的三年刑期。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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