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怎么办?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的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判决处理,缓刑期内犯新罪的才会撤消缓刑,既然考验期都满了,那么相当于原刑罚执行完毕,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决。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他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达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论其犯的新罪是何种,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撤销缓刑,在对其前罪后罪实行并罚的基础上,将其关押执行。
二、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的原因如下:
(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和之前的缓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犯新罪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判决,但是考虑到之前当事人有前科,所以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肯定是有可能被从重判决的,特别是对于达到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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