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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
3、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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