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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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规定是什么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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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⑴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它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⑵财税[2020]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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