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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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