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规定贩毒中间人怎么判刑?
贩毒中间人怎么判,要根据具体案件中,中间人的角色、贩毒的数量、贩毒的次数、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
如果该中间人在贩毒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如果在该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量刑规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
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贩毒行为是一种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刑法》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管贩毒的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的种类、贩卖的重量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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