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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了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来入账处理的,如果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是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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