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俩人重新登记构成重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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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的俩人登记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法律上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有两种情况,分别是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对于重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是构成了法定重婚,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重婚的俩人重新登记构成重婚罪吗?

一、重婚的俩人重新登记构成重婚罪吗?

构成法定重婚,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重婚的认定条件是: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重婚的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是否可以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有关重婚罪的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两种认定条件和类型来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达到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违法事实,对于已经存在法定重婚的情况下,显然是构成了严重的重婚罪,需要由法院进行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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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
1、
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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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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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一人被驳回,重新登记申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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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雇主可灵活就业参保,如不是应办理社保登记参保。
二、例如:苏州市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批准成立的文件;
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5.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根据其登记注册地,到相应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准备进行法人变更,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的,所以想知道法人变更社保需要重新登记吗,手续流程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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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
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如下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帐号,必须按标准内容作详细填写。缴费方式由转帐变更为托收时,必须填写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帐号栏。
4.参保单位 “单位类型”发生变化,办理转制变更的,须提供有关依据和批文;
5.参保单位合并或分立,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参保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检查其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
三、变更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对参保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发的登记证,对收回的原登记证加盖 “作废”字样。
四、存档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将参保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进行归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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