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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中:提供场所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提供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同时提供场所、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四个月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