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鉴定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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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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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的鉴定依据是当事人在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使用了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商标侵权行为还包括伪造商标标识,或者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商标侵权鉴定依据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鉴定依据是什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就商标侵权行为,并不需要专门去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侵权形式很多,被侵权方只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即可,只要现有的证据证明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就有权介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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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平时是个会想很多的人,在看到一些东西就会联想到一些事情,请问商标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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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己今年在网站上付钱叫人帮忙设计了商标,可以突然接到通知说商标侵权。想问下商标侵权刑事责任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商标侵权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好,最近我想把我的生活全弄一下,但是有人认识我,这是不合法的。请问有关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
1、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在诉讼案由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不同的案由。但是,民事诉讼有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实务中法院可以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希望社标网图形商标查询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我现在在处理商标的问题,不知道侵权问题怎么处理?大家知道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的呢?
[律师回复] 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概述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步入了信息时代。在网络覆盖的当下环境中,我们能够迅速的获得自己想要的资讯,网络使我们的生活更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问题与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是指除了商标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不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而其经营领域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如今的网络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自然也应当随之进行调整。首先,商标侵权发生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 网络的虚拟性与隐蔽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相较于传统的商标侵权而言更加地复杂,具有更大地不确定性。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可以定义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也不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侵权人通过使用互联网相关技术,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1. 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按类型划分:网络信息的发布者、网络信息的接收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类。
(二)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的特点
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按服务内容划分: 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具体的交易,如淘宝网。 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参与具体的交易,如当当网。 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双方订约提供机会并促成交易。如阿里巴巴网。(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是全球企业间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 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 特征:技术支撑、市场虚拟、身份隐蔽、方便快捷、全球化、风险高。 互联网的虚拟性,为侵权人提供了隐身衣,侵权主体判定的困难性成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纠纷的洋脚石。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网络技术以及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利用互联网的特性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一)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2、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相关公众可能混淆或误认 首先,关于“使用”的认定 《商标法》第48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首先,关于“使用”的认定(1)是否必须是商标使用?商标符号,如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符号。
(2)是否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被告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抢先在互联网上注册了240多个域名,其目的不是为了经营商品、服务,而是单纯为了通过向商标、商号的所有人出售、出租这些域名来获取利益。虽然商品、服务没有附随在这些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号的域名下,但被告的行为仍旧摆脱不了广义的商标使用范围,法院认定结果是构成商标侵权。
(3)是否必须在商业上使用?商业影响标准,如网络新闻评论中的主观贬损商标行为。 (1)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符号被当作商标使用为决定性条件。虽然将符号使用于商业活动中,但该符号没有起到商标的作用,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
(2)在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电视机促销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将该文字作为叙述词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属正常使用,并未侵犯原告“千禧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专用权。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我国禁止直接比较,限制间接比较,《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该规定表明,比较广告不得直接指向竞争品牌的产品或名称,与同类产品进行间接比较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和证明。(
1.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
2.禁止商业诋毁。
3.禁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禁止直接比较,限制间接比较。
5.禁止言而无据。
6.禁止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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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定依据有哪些
商标侵权认定依据有查明了侵犯了他人注册的商标的情况,并且找到了相关侵权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侵权查扣以后,被调查人必须进行配合相关的行动。不能阻扰、拒绝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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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发布日期:6-13执行日期:6-13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第十一条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数额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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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公司成立了三年,他注册的商标最近被人盗用了,想问一下商标 侵权 律师的处理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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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查扣依据是什么?
商标侵权查扣依据是我国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或者举报情况,对商标侵权责任人进行查扣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的侵权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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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销售侵权产品处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逾期不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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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处罚依据是什么
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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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最近在了解一个商业方面的知识内容,对此,我想了解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以上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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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罚款依据是什么
商标侵权罚款依据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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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农业损失鉴定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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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检查护理治疗诊疗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治疗水平和措施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损失的情况。
农业损失鉴定有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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