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会验指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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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定,如果办案需要,会验指纹。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会验指纹吗

这个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定,如果办案需要,会验指纹。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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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和《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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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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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哪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常见罪名,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之间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 二、因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情节严重这一档的量刑,有的基本就不用了。实践中,有的认为没有“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就采取不认定的方式来规避争议,使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出现空白、断档,更使法条规定形如虚设,造成普遍量刑畸轻。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 三、北京市、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 1、北京市《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海L因或者冰D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 2、上海市,沪高法[2005]83号《上海量刑指南(试行)》“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又分二种情形: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2)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3)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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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持有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证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两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
认定运输毒品罪,就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为谁运输毒品,把毒品运到什么地方给什么人。
承认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目的性这一特殊刑法含义,才能有效解决对于动态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困惑。在不能有效证明行为人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认定其犯有运输毒品罪,属于有罪推定。
毒品在静止状态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运输或是在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或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在运输状态下,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而使毒品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或者根据已查获的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是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或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如何认定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和《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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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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