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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全部证据进行判断,如果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即使没有在现场查获毒品,也仍可移送起诉,现场查获毒品,并非毒品犯罪定罪判刑不可或缺的要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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