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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特征有哪些?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明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损失后果是过失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秩序,只要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直接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就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也会按损失额度的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重者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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