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
虐待罪要求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持续实施辱骂、冻饿、捆绑、殴打等虐待行为。如果分开看,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综合看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行为。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所以不是“继续犯”。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只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而非数罪,所以也不是“连续犯”。此类案件既不是“继续犯”,也不是“连续犯”,而是一种犯罪的独立形态,认为不要勉强将其划归为“继续犯”或“连续犯”。对上述案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 认为,从广义上可以将其划归“继续犯”。分开看,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其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直至被虐待人告诉后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止。从这个角度可以把虐待罪视为“继续犯”。
虐待行为虽然常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但不可否认,近年来也经常发生在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主体之间。而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的修订,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若有实施虐待行为的,也可以认定构成虐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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