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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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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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是不可以的,这是由于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情形才属于人身损害,而明显名誉权被侵犯并不属于以上三种之中的任意一种。所以说,在起诉之前,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案由,不得随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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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可以吗?

人身损害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是不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 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之后怎么办?

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之后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处理:

1、 积极抢救伤员

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可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医生求助;当然也可以自己采取正确的方式,如包扎、人工呼吸等急救。但在抢救过程中必须做到几个程序:

(1)应当用粉笔、砖头、土或其它杂物对现场进行标记。

(2)用照相机拍下现场照片。

(3)寻找愿意做见证的在场目击的人,留下联系方式或者电话。告知因作证的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由事故当事人承担。

2、 报警

发生人身损害的事件,尤其是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抛掷物、堆积物等地上物致人损害、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案件,在抢救伤员时,还应当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或交通事故电话122或者消防电话119。报警内容,应当告知事故地点、原因、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逃逸的,应当告知车辆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3、 保护现场。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如果条件许可的话,应当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寻找止击证人,留下联系电话,告知作证的费用。

4、 看管财物。在收集证据时,要看管现场财物。因为发生人身损害时,当事人往往急于抢救伤员,疏于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看管,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造成被偷或损害,这与人身损害事件没有必然联系,只能自己负担,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

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之后,生命、健康、或者是身体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若是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是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才受到的损害,可以带着证据向别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侵权者拒不赔偿,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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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你的邻居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传播、发布对你不利的犯罪事实,给你的名誉造成了一定侵害,符合起诉的条件,可以起诉维护权益。但你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如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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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人名誉,但此人并不知晓这一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人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有时可能不明显,难以确定。
是侵害名誉权的间接后果。它是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受害人心理上的悲伤、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对受害人的折磨。精神损害的表现有时很明显。例如,受害人在受到侮辱或诽谤后,当场昏死、旧病复发,或者郁郁寡欢、精神失常等。有时表现得不明显。例如受害人喜怒不形于钯,只在内心深处受精神痛苦。评定精神痛苦的程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实施加害行为的场景或者加害人实施的加害手段、行为内容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等。
财产损失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间接后果。例如,侵害他人名誉权,致使受害人被降级、解聘,或者没有评上应评上的职称而且导致的工次收入的减少。侵害法人名誉,导致该法人形象受损从而销售收入下降,引起巨大的销售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的有无及大小,应考虑被害人工作的性质、经营的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侵害名誉权要有损害结果吗?综上所述,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需要有损害事实,而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要有损害结果,才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名誉权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对自己的名誉权享有不可被侵犯的权利。
以侵权为由起诉医院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侵权为由起诉医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笔者曾办过一案,在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果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仍以侵权之诉,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结论打赢官司,得到高额赔偿。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为什么它有时被作为判案依据,有时却又被放置一边不予采信呢?
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最高人民副院长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只要构成民事侵权的要件,医疗单位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就可以按照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取得高额赔偿。
而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医疗部门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也广泛存在于一些基层法官的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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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名誉权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人身损害与名誉权的处罚是进行一定的赔偿,当然了,这种行为主要它侵害到的是公民的一个相关的民事方面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由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调整,如果存在损失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来进行这部分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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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弟是一个公司的保安,前几天因为公司的东西莫名其妙的就被盗窃了,有人怀疑是我表弟监守自盗,在外面损害我表弟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造成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1、《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5、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6、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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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失费的的含义“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哲学上的精神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社会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护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表弟和他的朋友竞争一个工作项目,我表弟和他的朋友在竞争工作项目中有了纠纷了,我表弟和他的朋友之间因为竞争项目,我表弟损害了朋友名誉权,最高院侵害名誉权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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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
  1、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2、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4、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2、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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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损害名誉可以报警吗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此外,公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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