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驱逐出境的执行机关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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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中了解到,无论是作为一种刑罚手段的驱逐出境,还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抑或是作为一种外交处罚手段的驱逐出境,其执行主体都是公安机关。
怎么确定驱逐出境的执行机关

一、怎么确定驱逐出境的执行机关

驱逐出境的执行,主要涉及执行的主体、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执行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中,基本都有所规定。

1.执行的主体。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作为一种刑罚手段的驱逐出境,还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抑或是作为一种外交处罚手段的驱逐出境,其执行主体都是公安机关。

2.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对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纷争的敏感案件,公安、法院等主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案情和商定的对外表态的口径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外事部门。如果需要进行对外报道的,须经公安部、外交部批准。

其次,由于驱逐出境是剥夺相关外国人在中国的一定时期甚至永久的居留权利和逗留资格,因此,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所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相关证件,应一律收缴。

再次,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应该事先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可以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对于不具备上述签证或者证件的外国人,应事先同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联系,由使、领馆负责办理。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呈报外交部或公安部,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最后,执行机关应督促、查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办妥离境的机票、车票、船票,相关费用应由本人负担。

3.执行方式。

首先,对于被法院判决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和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处罚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于主刑即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后再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其次,相关边防检查站应凭对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通知书、决定书或者裁决书以及被强制出境人的护照、证件安排放行。而对于具体执行该项任务的执行人员而言,在监督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最后,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出境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应拍照,有条件的也可录像存查。这既是保证驱逐出境执行有效性的需要,也是与被驱逐出境人员所在国进行相关交涉、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的要求。

二、会被驱逐出境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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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温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驱逐出境由驱逐出境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外事和武警边防部队等单位配合。
二、适用驱逐出境这种处罚应当注意:
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
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说来,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此外,这里的驱逐出境与《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是不同的,《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驱逐出境仍然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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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吗,由谁决定 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吗 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但在刑事处罚也有,主要根据外国人是否有犯罪来决定属于哪种处罚。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 在我国,不但刑法规定有驱逐出境,而且行政法也规定有驱逐出境。1985年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规定:“有本法 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1994年修订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一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按照《刑法》第35条的规定,驱逐出境既可以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完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并且它只能由人民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所以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既不在《刑法》第33条规定的主刑之中,也不在《刑法》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之列,并且它既可以由判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所以,驱逐出境不是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当驱逐出境由人民判决时,它是一种刑罚方法。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概念,可以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对外国人的特殊的刑罚。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驱逐出境可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因此,驱逐出境不仅是一种宣判的刑罚方法,而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认为,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区别: (1)处罚的性质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事处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国人。 (2)主管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由人民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则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决定。 (3)执行的时间不同。人民判决的驱逐出境,适用时,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驱逐出境,在公安部作出决定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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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驱逐出境的附加刑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资格。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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