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的量刑, 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犯罪分子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的行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串通销售的非法商标涉案金额巨大的显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对于从犯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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