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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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环境争议的一种办法,提出复议请求的主体需要是环境的行政相对人,受理复议的机关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此类机关在收到复议的请求之后,需要审查判断是否满足复议的条件,若是满足则需要在受理后的限定期限内裁决纠纷。
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一、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复议不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而是基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因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权等。当然《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至于是否确实侵犯其权益,则有待复议机关调查、审理和决定。

3.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

“合法性”的审查就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机关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是否有权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效等。“适当性”就是指是否合理,如罚款的数额是否恰当,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情节,有无畸轻畸重的现象等。

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为审查对象这一特点,使它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区别开来。后者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审查对象,其范围要比环境行政复议的小。

4.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因此,对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为了维护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分别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以履行自己的决定职责和答复申请人。

二、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调解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单位可能会故意去实施环境污染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无意就污染了环境,但不管具体是有意、还是无意去污染环境,都有可能会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如果对处罚不服,受罚者有权提出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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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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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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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发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满,尚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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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复议原因部分。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单位某具体行政行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载明,有的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早已写好,但没有及时送到复议机关,若不载明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人们认为是已超过5日的法定受理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有必要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加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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