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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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包括出轨一方书写的保证书、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配偶与婚外第三方牵手以及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等。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明存在出轨行为证据的时候,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需要合法。
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

一、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确定法院管辖的问题,一般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若是在与他人结婚之后,还与婚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那么该公民的行为就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作为配偶来说,若是怀疑自己的配偶出轨,那么需要做的首先是收集配偶确实出轨了的证据,而不是与对方摊牌,否则会导致后期收集证据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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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重大过错包括出轨吗
婚内重大过错包括出轨吗?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出轨属于婚内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其列在“其他重大情形”项内。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出轨情形都属于婚内过错,例如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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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出轨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一方出轨证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出轨证据
(一)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警方的调查笔录,过错方有嫖娼行为,并被警方查处过,警方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其有婚外情。
(三)单位对职工生活作风的处理决定,单位查实职工有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做出处理决定,这也是过错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四)双方来往的相关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但对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最好先做一下公证。
(五)捉奸在床,笔者一般不支持提供这类证据。因为,收集这类证据的难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有可能因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认定无效。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收集这类证据,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有必要调查一方出轨证据吗
离婚时往往一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调查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往往忽略了其它准备工作,这样得不偿失。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无非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证明感情破裂;二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单以“出轨”用以证明感情破裂,还远远不够。因为法庭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主要考虑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重点在于调查了解婚后感情的发展方向,感情的主流状况;离婚的原因是可改变的物质或其它外在因素还是性格等无法改变的内因。因此,单以“出轨”证明感情破裂与调取“出轨”证据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是不成正比的。
(二)以“出轨”证明受伤害,要求赔偿。这部分存在证据瑕疵和客观上的困难。表现在:
1、“出轨”并不当然符合《婚姻法》规定提起离婚赔偿的标准;
2、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才是必备的审理事项。
3、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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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出轨证据包括什么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者邮件。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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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直接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视听资料的特征,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特征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 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二、直接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 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 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 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 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 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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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轨的离婚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可以作为精神出轨的证据?
目前法律还没有精神出轨一说,精神出轨也只表现在精神上,没有实质证据。
哪些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
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采信。
2、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
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
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录像
时地点只能在自家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要能证明未被修改过
夫妻双方就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提交。
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4、保证书
“白纸黑字”难否认
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呢?卢明生律师认为是可以的。
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采信。
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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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男方出轨的证据包括哪些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通信、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保证不变。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3、照片。4、录像。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5、录音。当事人收集的录音材料,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有外遇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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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现在证据有很多的种类,其中就有一个叫做内体证据,那么什么是内体证据呢,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这种“最大程度”应当确定在90%-95%之间。也许这种说法不一定科学,但其中的基本意思是明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二)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确立的可能性、必要性从证明标准决定证据标准,以及我国刑事构罪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得出,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也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罪证明标准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构罪证据标准的要求上具有一致性,也就为确立统一的受贿罪证据标准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已经知道,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笔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总体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因为这个要求,并没有为判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虽然,为了解决可操作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辅助性要求与标准,如不矛盾,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证明结论具有排他性、惟一性等等,但是,对于受贿犯罪,这个具有自身独特证据特点与案件特点的特殊个体,在案件过程中,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往往还是由承人员,根据个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意识去掌握,这无疑增加了该类案件各诉讼阶段的分岐,影响了案效果。因此,确立受贿罪证据标准,十分必要,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有利于准确认定受贿罪。受贿罪证据标准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把握受贿罪的特征,全面把握认定受贿罪的证据链,抓住定罪的关键环节。从而保证认定受贿罪的准确性。二是便于司法操作。受贿罪证据标准可强化司法人员头脑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观念,从而以强烈的刑法理念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同时,也使司法人员的证据观念理性化,证据系统简明化,应用方法便易化,有利于提高认定受贿罪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统一认识。在认定受贿犯罪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由于诉讼环节与认识角度的不同,经常会出现异议与分歧,受贿罪证据标准可使侦查、起诉、审判对认定受贿罪的证据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从而保证受贿案件的认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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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出轨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外情的认定是怎样的 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3、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4、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5、手机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出轨行为有哪些 1、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 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收集证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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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出轨的证据包括什么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通信、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保证不变。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3、照片。4、录像。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5、录音。当事人收集的录音材料,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有外遇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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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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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的证据包括哪些该怎么收集
确凿证明通奸行为的证据多样,包括知情人士证词、忏悔书、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等。文字证据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也是重要依据。在提起诉讼时,必须确保证据合法、真实且合规获取。这些证据能有效证实通奸行为及其双方当事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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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依出票而取得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3、依法定而取得 如果说以出票、背书取得票据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现实中还有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权利取得方式来讲,善意取得应属于“依转让而取得”之列,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故将其单独列出来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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