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对于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将优先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此法律条文成功解决了绝大部分民事纠纷中的管辖权争端。在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术语“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最高法曾给予了精准的诠释定义:一个人的住所地,是指该人户籍所在的地区,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住所以地,即是该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关于公民经常居住地,则是指某位公民离开他的户籍所在地并在当次起诉前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必须排除那些因为住院就医而无法居住的情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为了更详细地论述公民住所地的具体含义,在此特别为您提供一些补充性的说明:
首先,当被告已经被注销原本的户籍时,其案件的管辖权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此时应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其惯常居所地的法院来负责审理;
其次,在原被告双方都被注销原有户籍的情况下,案件的管辖权则由被告现有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来行使。另一方面,当某个当事人的户籍迁移出去且仍未办理新的户口登记手续时,若其拥有有效的长期居住场所,那么则应由该处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件;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确认合适的长住地点,便需要返回他们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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